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
学位〔20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1981年在中国实施学位制度以来,各学位授予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临时实施办法的规定,确立了规章制度,树立了良好的学习风气,认真从事学位授予工作,为我国的高水平人才培养做出了重要贡献。近年来,在学位授予业务中,发生了学术上的不当行为,损害了我国的学位形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建设,提出了以下意见。一、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建设,树立良好学风,培养诚信、遵守科学道德、献身于科学研究的先端创新人才发挥重要作用,各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授予作品中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章制度中发挥重要作用。高度重视范的建设,自觉维护学位授予质量。学位授予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学位授予单位建立健全学术道德标准和学术规范,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对学位申请者和指导教师进行学术道德和诚实教育。在整个培训过程中,安排必修环节,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培训,培养学位申请人的严谨研究态度和求真科学精神。进一步加强指导教师的师德教育,指导教师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声誉,加强学术自律,严格遵守学术诚信和学术道德。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不断深化学术评价制度改革,完善学术评价方法,完善学位授予评价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学术评价系统,提高学位授予质量。四、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暂定实施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学位授予工作中对舞弊行为的处罚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方法,处罚舞弊行为,促进学术自律。五、学位授予工作中,学位授予单位必须严格处理以下不正当行为。
(一)在学位授予业务的各个阶段,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得成绩;(二)在学位论文或在学的学术论文中,存在学术上的不当行为;(三)购买学位论文或代理他人制作;(四)其他学术舞弊行为。六、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各学位授予单位处理学位授予业务中不正当行为的评价决定机构。
学位授予单位在处理舞弊行为时,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根据舞弊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如下处理。(一)关于学位的申请者或学位的取得者,可以分别进行保留学位的授予、不授予学位或取消学位的授予的处理。(三)对参与舞弊行为的相关人员,学位授予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处理结果应当向省级学位委员会(军队系统报军学位委员会)报告,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七、学位授予单位的调查和舞弊处理,要规范程序,调查事实,掌握证据,正确掌握政策界限。向申报人提供必要的保护。确立合理规范的复审程序,接受被调查者的复审申请,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审决定。保护被调查者的人格尊严和合法。受到不正当告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尽快查明。
、学位授予单位是国家授权从事学位工作的法人单位,对学位授予质量直接负责,认真履行责任,加强指导,本着本“意见”的精神,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授予学位。在与业务方面,加强和努力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建设。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九、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军委对该地区或本系统学位授予单位监督本“意见”的实施情况,指导和协助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建设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于2010年2月9日毕业帮调查网重视,是大学授权个人查网查重入口,提供与学校相同的网络系统,保证结果与学校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