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经验分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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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舞弊行为处理方法的第一条是规范学位论文的管理,树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格处理学位论文的伪造行为,根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伪造行为处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为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而提交的本科学生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士学位论文)中,发生本细则中记载的虚假情况时,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的伪造行为包括以下情况:(一)购买、销售学位论文或销售组织学位论文的,(二)他人代写、代写别人的学位论文或代写组织学位论文的;(三)盗用他人的作品和学术成果;(四)伪造数据的,(五)其他重大学位论有时伪造了文章。行为性的。
第四条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处理学位论文伪造行为的管理机关,日常事务机构设置在教务处。第五条学位申请人应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学位申请者在提交论文的最终稿时,必须同时提交论文的原始申请。第六条指导教师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指导学位论文的研究和制作过程,审查学位论文是否独立完成,并告知论文伪造行为的重大后果。第七条教育学院应当在学位论文工作中加强学术诚信教育,规范程序,研究防止学位论文伪造行为的对策,审查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和独创性。
第8条学位论文必须通过论文的原始测试。论文的原创考试中,类似的比须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参加答辩及评比,其标准由学士学位评比委员会确定并发表。第九条学位申请者购买学位论文、伪造他人代书、抄袭或伪造数据等,学校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如果已经取得学位,学校将依法取消学位,注销学位证书。上述学位申请资格的取消或学位取消的处理决定将被社会公布。从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学校不接受学位申请。
第十条在校生参加组织,销售或代理学位论文的,给予开除处分。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员工参加组织,参加学位论文的买卖和代笔的情况下,学校会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任命合同。第十一条指导教师不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的责任时,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虚假情况时,学校给予警告、过失处分。
第12条学校将学位论文的审查情况纳入学院的年度审查内容,如学位论文伪造或学位论文伪造行为较多,向该学院通报批评,给予学院负责人相应的处分。第十三条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受理对学位论文伪造行为的投诉和检举,命令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进行调查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形成书面处理决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在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处理与学位论文相关联的冒充者,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第十五条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处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学校学士学位评比委员会在接受复审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决定,并将书面复审结果立即反馈给当事人。
第16条对其他学位论文的伪造行为负有明显责任的校内单位和个人,在本规则中未规定的情况下,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严格处理。第十七条本规则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行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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