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盲审办法
第一条硕士论文是研究生的研究能力、实践能力和培养质量的集中表现,为了提高本校硕士论文的整体质量,更客观、公正地对硕士论文进行盲审查,为确保授予硕士学位的质量,制定了该办法。第二条百叶窗审由学位评估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公室)和各学院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学位分委)共同组织实施。
学位办理主要制定盲审的方法,监督盲审的实施。委员会主要负责盲审的方法、比例、清单和送审。
第3条个别学院因实际困难未能完成盲审复审的,应事先申请学位,委托完成学位,盲审相关费用由学院承担。第四条论文的盲审比例根据全校的实际情况,全校盲审毕业生的比例不得低于50%。
所各学院根据情况决定盲审查的比例从50%到100%。第五条论文的盲审对象1.申请事前答辩的研究生;2.申请延期答辩的研究生或指导者;3.培养追踪中间检查结果的人。6.主动申请优秀的硕士学位论文时,7.主动申请盲目审查的研究生或指导者时,8.增加指导者的第一期硕士研究生。9.增加硕士学位的授予点第一期毕业研究生。10.其他需要进行盲审查。除上述条件外,学院随机抽取和审查一定比例的研究生。第六条百叶窗审查费用一般每册250元,已在学院研究生进修费中统一分配。学院自己安排费用。
第7条盲审方式的确定论文的盲审分为两种模式。是“双盲”和“单盲”。所谓“二重盲”,就是隐藏研究生、指导者、论者的名字等个人基本信息。
篇论文直接提交论文审查平台或认证学院。“单盲”是指个人的基本信息。例如,研究生和指导者的名字等,制作专家的仓库供审查。在听取研究生领导的意见后,学院确定盲审的方法。
盲审的模式是“双盲”,盲审的单位应该比较稳定。盲审结束后,盲审和盲审的结果会向研究生报告并记录下来。盲审的方法是“单盲”。
专家仓库名单至少要覆盖3所大学。专家的人数不能少于研究生院的人数专家数据库相对稳定,盲审结束后,盲审的名单审查专家和盲审的结果将向研究生报告。
第8条各学院必须在每年4月底前完成盲审、复制比例检查和盲审确定工作。参加盲审的职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
不应该把研究生、指导者、评论家的名字等信息泄露给任何人。研究生和领导不能以任何方式把握审查员的情况,妨碍审查的公平性。第九条盲判论文的具体要求1.硕士论文的封面是在大学院统一分发的封面纸。4.删除感谢页。5.发表的论文列表中,必须隐藏研究生和指导者的名字,只写明第几位作者。
.其他格式按照本校《研究生院硕士学位论文制作规范》严格执行。第十条各学院必须将专家归来的“学位论文评论读意见书”的意见隐藏在专家名字等个人信息中,将复印件复制到大学院,研究生要妥善保管。第十一条审查结果及处理方法的盲审查结果是研究生答辩资格的依据。
审查专家对论文和“综合评价水平”的意见进行反馈,原则上实行一票拒绝制。1.盲审意见均为“合格”及以上。
研究生申请答辩,进入硕士论文答辩申请手续,在论文审查中认真修改修改修改意见,可以答辩报告论文的修改情况。盲审的意见是“合格”,但是审查人提出了“修正后的答辩”。研究生必须确保足够的时间修改论文。另外,接受审查结果后至少一周内,可以申请组织答辩,在答辩会上报告修改情况。
修改后的报告是领导和答辩委员会分别签名提出的。2.盲审意见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时,研究生按照规定办理延期答辩手续,确保论文的修改有足够的时间。
3.评价意见中论文整体评价存在较大差异时,如果有“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另一个是“良好”的评价及以上,学院可以决定是否采用其他一个或两个审查员。在复审中,如果审查意见全部“合格”,研究生就可以申请答辩。如果有“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研究生就不能申请答辩。
第12条盲审查专家的评价意见中的结论和分数不一致的情况下,如果结论在“专家审查”的表现意义上明确确定,则以专家的审查为基准。否则,分数是基准。第十三条研究生不同意盲审结果的,可以向领导报告。如果领导人认为存在明显的不公平,可以在盲审结果发表后的5天内向学位小组委员会书面申请复审。
学院学位分委不同意复审申请的,应对应论文的修改,以论文复审的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学院学位分委同意再审查申请,就应该提交未修改的论文,并在学位分委再次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同一领导人的硕士论文,盲审累计两人或连续两次的毕业论文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教师必须招募一年的学生。第十五条学校建立硕士学位论文抽查制度。抽样检查是指学位办理对学院负责审查,且研究生完成答辩的论文,在一定的比例下随机获取进行审查,达到全面提高硕士学位论文质量的监督作用。
篇论文的抽查结果不影响研究生授予硕士学位。第十六条学位在对硕士学位论文进行抽样检查的过程中,如果论文的审查结果有“不合格”,则增加两名审查员对论文再次进行盲目审查,如果有“不合格”,该指导教师将在下一年度停止招生,或招募研究生。减少集数,而且根据情况,下一届1-2届毕业研究生学位论文均为盲审。第十七条本办法根据学位进行复制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信息科学技术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盲审法》(学校研究开发?2008?7号)被废止了。本论文摘录自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教务处的信息网站,通过网络查阅后整理完成。请学生们一定要记住。论文完成后,请务必提前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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