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重多少算抄袭
问题:既然保险公司可以查到所有的就诊记录,为什么在理赔时还会因为“客户未如实告知自身情况,不能赔付”拒赔?
保险公司不是可以查到所有就诊记录吗?既然如此是否是保险公司失察的责任呢?客户又不懂什么是应该告知的什么是重要的,不记得不是也很正常?
有种本应该是保险公司该做的事,却成了保险公司拒保赔偿的理由的感觉
发表一下个人的观点:
本来应该谁来做有点问题。应该投保人来做。
最直接的逻辑就是你想来买保险,保险公司给你介绍了产品,看了条款、投保告知、健康告知,你一项项签了字,结果说尽管我签字了,但是我其实并不知道这说的是什么,但是我也不问保险公司,也不问我的医生,就是强行签字了。那……似乎不大合适。
保险公司不是可以查到所有就诊记录吗?
可以,但有些是客户授权之后才能进行的,不然你只是来买个保险而已,我直接查出来你过去15年医疗记录,还不需要你的授权你不是要吓死了,咱们社会就这么没有个人隐私的嘛。
你以为这些不要钱的嘛?我就给你卖个没多少钱的产品,小本生意,还做这些尽调,这些个成本都算在保费里你肯接收嘛?
理赔时,保险公司是怎么查到你的就医记录?
1、网络查询医疗记录 2、走访医院 3、面访 4、委托第三方调查
如果:保额超过核保限额的或保费超高的,会触发线下健康核保和财务核保,那就会需要到指定机构体检,或者提供银行流水、资产整明之类的。
既然如此是否是保险公司失察的责任呢?
不知道就不失察。但是假设保险公司知道了你没如实告知,并且知道了不处理,这就是失察了,并且处理是有时效的,30日。
客户又不懂什么是应该告知的什么是重要的,不记得不是也很正常?
不正常
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有明确的投保告知/健康告知需要客户签字确认,不存在不知道需要看什么。不懂的话可以问销售人员/保险电话客服。如果都不肯干,然后强行签字买了,那就是对自己不负责任,那如果理赔的时候发现真的因为未如实告知的项目导致理赔也就只能解除合同了。
通常如果未告知的项目和理赔原因没有关联的话不影响理赔,适用保险法第16条里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比如投保了一款综合保险,保障意外和重大疾病,然后因为意外死亡,但是投保人投保的时候没有如实告知得了糖尿病,那不影响意外险的理赔。但是是否可以追缴重疾差额?或者认定重疾自始无效?这个是有待商榷的。